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柳州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639。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性质为民办。
第三条 学校地点: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全国各地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招生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除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顺序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依次按照投档成绩、选考科目等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若生源地将文化成绩和艺术成绩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排序,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若生源地分别按文化分、艺术分投档,以艺术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艺术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艺术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详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通知;学校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已进档考生,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照上级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条学校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所在省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与住宿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2200元。若学生因故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我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可向教务提交转专业申请,详细流程及时间限制,以当年教务部发布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完柳州工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网上电子注册;符合柳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天翼优秀学生奖学金、天翼校园贡献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硕才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个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柳州工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中心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邮政编码:545616
咨询电话:0772-3516196 3517685
传 真:0772-3516196
网 址:http://www.lzls.gxust.edu.cn
电子信箱:ls_zsbgs@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柳州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柳州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以柳州工学院公布的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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