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我院)2021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高校全称: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1、主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业大街6566号。
2、分校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841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学费5500元/年;
水利工程专业学费5000元/年;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智能水务管理专业学费5000元/年;
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专业学费4500元/年;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5000元/年;
电力客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4500元/年;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5500元/年;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热能动力工程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4800元/年;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学费4000元/年;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5000元/年;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4500元/年;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学费4000元/年;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3500元/年;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3500元/年;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学费4000元/年;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5500元/年;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5000元/年;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4300元/年;
电气自动化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现代物流管理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大数据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数字媒体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空间数字建模与应用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物联网应用技术学费以吉林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第四章 录取说明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八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 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的相关规定投档,
3、专业录取规则
专业志愿按“专业清”方式录取,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校内资助设立有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困难补贴、学费减免以及利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业大街6566号
联系电话:0431—81120778、81120779
联 系 人: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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