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学院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568号(邮编430074)。国家标准代码:12369。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招生相关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无男女性别限制,外语语种为英语,不进行口试,学院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对要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提供方便。目前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均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标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 027—50528956
传 真: 027—87513916
第十六条 其它
第一款 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款 本章程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款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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