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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6-25 12:19:32    阅读(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确保学校2021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学校性质:公办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6.学制:3年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8.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9.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10.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11.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2号(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178号(南山校区)。

12.学校网址:www.scctcm.cn

13.联系电话:0816-2380123(校办),0816-2394744(招办)

第三条  招生计划

1.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药学、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13个专业。

2.招生区域:学校面向四川、山西、内蒙古、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湖南、江西等省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3.招生类别、招生数量: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以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的投档比例为准)。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类别(文史类、理工类)分别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特殊性,凡是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考生将不予录取。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或查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电子邮箱:208733487@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

第七条  费标准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国控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六个专业)为5000元/人/学年,其他非国控专业为4100元/人/学年。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国家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其他

1.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3.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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