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道青山湖社区北安大街299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会计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中药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1.设立了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表彰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设立了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在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4、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专业录取办法中的C条执行,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如果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拨打我院纪检监察的维权电话进行维权。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bsvtc.com.cn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2998号
联系电话:0439-3328604 联系人:招生就业处
维权电话:0439-3316263
第十五条 本章程无特别要求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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