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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5-24 20:57: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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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政编码:510725

琶洲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的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 “2+2”模式,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分别与芬兰中央应用技术大学、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和德国德累斯顿国际大学等国外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在国内学习阶段主要为英语教学,在国外学习阶段为全英语教学,对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报。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本项目。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行“3+3”高考模式的省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的录取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开设有专业英语课程,其中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学生还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取得相关证书上船工作,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对录用毕业生的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公布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外语类专业 5190元/生·学年;

文科类专业 45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28000-30000元/生·学年(本科学费+培训费)。

住宿费标准:

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85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行业企业捐助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081599

传    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mtu.edu.cn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郑老师

监督电话:020-32082358

传    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gzhzjijian@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海运学院、轮机工程学院和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所有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实行半军事管理,其他学院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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