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各类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专业招生、艺体类专业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43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在我校草场门校区办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其他专业在石湫校区办学(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新河西路6号),以录取通知书注明为准。
第四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坐落于人文荟萃的古都南京,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小学和学前师资为重点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是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承担高校、国家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和骨干校长培训基地、教育部中小学校长领航班培训基地和江苏省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基地。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河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吉林、重庆、贵州、云南、广西、山西、陕西、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三)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原则上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综合性改革省份考生的所有选择性科目合格性考试必须为合格。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1.江苏省普通类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即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即同分排位),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2.江苏省外普通类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级招办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各省级招办对于录取规则没有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高考综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按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市、自治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三)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艺术类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1.江苏省艺体类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考生投档分的构成办法为:
(1)音乐类:投档分为专业分;
(2)美术(设计)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3)体育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2.江苏省外艺术类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级招办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则遵循以下原则:
音乐类专业:考生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省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美术(设计)类专业:考生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省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综合分(按照江苏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并按规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对进档考生,由学校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再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参照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元,
理科类专业 5500元,
工科类专业 5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体育类专业 530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1500元(参照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还设有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境外学习交流奖学金等,激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不断进步;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爱心基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类帮助。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5-83758188
招生传真:025-83758489
电子信箱:jssnuzs@jssn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6226170
招生监督邮箱:jvbao@jss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zs.jssnu.edu.cn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邮政编码:21001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招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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