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工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六条 厦门工学院是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校,201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七条 学校秉承“立德树人,以文化人”的教育理念,以“百年树人,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实行“博雅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追求,并逐渐凝聚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厦门工学院已成为一所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办学水平正稳步提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学校现设机械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建筑科学与土木工程学院、商学院、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博雅教育与艺术传媒学院6个本科生学院,还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等公共教学单位,开设本科专业38个,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六大学科门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一万多人,有教职工近千人。
第八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邮编:361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厦门工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应符合厦门工学院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要求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厦门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个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予以录取。
(二)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实行以院校为单位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专业校考;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二)学校遵循各省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有同分时,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先后顺序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2023级新生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1、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车辆工程以上 3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0元。
2、传播学、广告学、商务英语、日语、汉语言文学、市场营销、投资学、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智能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跨境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工程、应用统计学以上21 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28000 元。
3、国际经济与贸易、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土木工程、工程造价以上 5 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1000 元。
4、网络与新媒体、产品设计、动画以上 3 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 元。
5、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人工智能以上4 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33000 元。
6、建筑学、音乐表演以上 2 个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35000 元。
第二十二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收取(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
第二十三条 上述费用如有调整,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 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李德文奖学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马各木子奖学金”、“考研奖励金”、 “李德文助困基金”、“林智渊、陈彩云助困基金”、“厦门警备区专项助困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凭录取通知书向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厦门工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363202。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667579、6667566
传真:0592-6667579 电子信箱:zsb@xit.edu.cn
第三十二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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