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属性与层次
学校代码:11350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公园路 2 号(邮编:530012)
联系电话:0771—2425381(招生就业处)
学校官网:www.gxtznn.com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gxtznn.com/
邮箱:gxtyzk@163.com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及部分省市高考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原则上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规则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下同),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2、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按投档成绩(文化成绩)排序,按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满额为止;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考生报读的第二专业,按投档成绩(文化成绩)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依次类推。
4、单独考试招生和中职对口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学校单独/对口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认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遵照执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贷政策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减、免、缓”八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可获得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本章程公布后,如因有关省(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有关省(自治区)招生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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