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贵州警察学院(学校代码:4152012107)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见龙洞路175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校简介:贵州警察学院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省公安厅主管,贵州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全省唯一的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占地540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239.26万元,馆藏纸质图书78万册,电子图书115万册,有52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和43个校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21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9.91%;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15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0.18%;双师型教师116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3.21%。有省管专家、全省高校“黔灵学者”和省级学术带头人6人,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贵州省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1人。
学校现有9个教学系部,开设本科专业13个,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和公安管理学、侦查学为省级一流建设专业,有省部级精品课程7门,省部级教学成果奖23项。学校的公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为省级重点支持学科,建有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政法大数据技术创新中心、安防工程中心、高校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等多个省级科研平台。
学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着力打造贵州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基地、贵州在职民警培训基地、贵州公安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持基地、中国—东盟及周边国家大数据警务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区位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符合实战需要的重点公安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审核发布的为准。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校公安专业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中包含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计划。
学校在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广东、山东、江苏、福建等省(市)投放招生计划(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只投放贵州省)。
最终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生源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公布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九条 报考非公安类专业考生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够适应学校警务化管理要求。
第十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除满足第九条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生源地为贵州(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贵州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女性在17.1至25.7之间(含本数)。(计算方式:体重/身高的平方,单位:千克/米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
男性 |
女性 |
||
50米跑 |
1 |
≤9.2秒 |
≤10.4秒 |
立定跳远 |
3 |
≥2.05米 |
≥1.5米 |
1000米跑(男) |
1 |
≤4分35秒 |
≤4分36秒 |
800米跑(女) |
|||
引体向上(男) |
1 |
≥9次/分钟 |
≥25次/分钟 |
仰卧起坐(女) |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在各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贵州省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报考我校非公安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在普通本科志愿栏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按公安学类招生,考生按公安学类填报志愿,按公安学类录取发放通知书,学生入校就读后按我校专业分流有关规定进行分流。其它专业按专业进行招生、录取,考生按专业填报志愿。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非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报考我校的省外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时间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公安类专业使用阶梯志愿规则录取,非公安类专业使用平行志愿规则录取。录取时,根据我校招生计划,按照省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录取;专业分配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专业志愿。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非公安类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标准收费。
录取批次 |
招生大类及专业 |
学费 |
住宿费 |
提前录取本科(公安类专业) |
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 |
4100元/年 |
1100元/年(6人间) 1200元/年(4人间) |
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 |
4200元/年 |
||
普通本科(非公安类专业) |
法学、监狱学 |
4100元/年 |
|
信息安全 |
4200元/年 |
(以当年核定为准)
第九章 管理与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依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对贫困学生给予贫困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公安部对公安院校学生管理要求,实行警务化管理,统一着装。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警察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业。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5407599,0851-85407159
监督电话:0851-85400182
传 真:0851-85407599
学院官网:http://www.gzjgxy.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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