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高职(专科)
学院代码:14022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坚持“百年办学、百年立校、百年树人”发展战略,是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共建“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是国家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格,是规模最大、资质最全、功能最领先的海船船员学历教育和培训基地。学院是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22年被评为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智慧校园示范校。学院专任教师中航海类师资占比44%,其中,船长和轮机长28人。
学院围绕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建设了航海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数智港航经济、邮轮旅游、现代信息技术、特种设备六个特色化专业群32个专业。其中,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被教育部等五部委确定为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大类示范专业,获邮轮业界“最佳专业设置”“最佳培训设施”和“最高就业率”奖项;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3个专业被确定为天津市高职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优质骨干专业。学院建有水上教学中心,现有船舶操纵模拟、轮机模拟、集装箱运输管理等校内实训室101个和水上训练中心,与行业领先的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华洋海事中心等共建实训基地近136个。学院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国立交通大学共建鲁班工坊,与马来西亚合作成立中国天津海运马来西亚国际学院,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享天津职业教育发展成果。
学院积极推进校企共建共管,不断拓宽办学空间,打造新时代产教融合的校企命运共同体,紧密合作企业达230余家。校企共建国内首个“LNG综合培训基地”;与邮轮行业国际龙头企业皇家加勒比邮轮集团合作共建国内首家国际邮轮人才培训中心;与天津港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与“海河游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与天津邮政(津南分公司)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与法国雅高酒店集团共建“雅高班”订单班;与行业知名企业创新实践“船校交替、课证融通”卓越船员人才培养,2021级、2022级航海类专业全面实施订单培养;与企业共建特种设备、数智港航经济、中船国际邮轮和曙光数智四所产业学院;牵头成立海韵国际邮轮人才培养职业教育集团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工业检测产教联盟;推进11个专业“1+X”证书与人才培养方案融合创新;承担航海技术专业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任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获市级认定。
建院以来,学院先后向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2.8万余名,历年平均就业率在天津市名列前茅,202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天津市教委组织的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和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学费、住宿费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人间1000元/生/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发放的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院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的学生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在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男生1.60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招收学生的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在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辨色力不能为红绿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二十条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按普通类专业身体要求录取,入学后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考取海船船员相关证书。凡申请考取相关证书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装备技术、船舶检验专业的考生辨色力不能为色盲且听力正常。
第二十二条 报考非航海类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十一条涉及专业的考生录取时身体条件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参考标准。入学后组织新生体检,若体检不合格,学院有权对考生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3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联系电话:022-28779900 28779722 28779901
纪委电话:022-28779686
邮政编码:300350
传真电话:022-28779901
QQ在线咨询:800056408
微信公众号: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办
网址: www.tjmc.edu.cn
电子邮箱:tjhyzyx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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