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科技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赣南科技学院
2.国标代码:13434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6.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
3880元/学年的专业: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法学、英语、葡萄牙语、工程造价。
4120元/学年的专业:机械工程、智能制造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冶金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4350元/学年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器人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8000元/学年的专业:设计学类。
(二)住宿费标准:1000元/学年。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学校实行“专业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有“同分排位”,按同分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若无“同分排位”,则理科(物理类)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文科(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市、区)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市、区)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和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797-8312681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7-8312688、8312689、8312603(兼传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学校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http://www.gnus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gnust.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zs@gnust.edu.cn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赣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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