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赤峰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学院普通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即按专业志愿顺序、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普通类排序成绩为文化课投档成绩,艺术类、体育类排序成绩见第七条。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无法调剂的投档考生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一)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和环境设计4个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线。
2.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排序。
(二)音乐学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线。
2.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课成绩*60%)排序。
(三)音乐表演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线。
2.按专业课成绩排序。
(四)舞蹈表演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线。2023年区内考生专业课成绩使用内蒙古艺术学院舞蹈表演联考成绩。
2.按专业课成绩排序。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线。
2.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六)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3个专业成绩要求和排序成绩:
1.专业课成绩使用生源地统考成绩,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按专业课成绩排序。
第八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程成绩(统考成绩,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为联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以专业成绩排序投档的体育类考生,依次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蒙数学)、高职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于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九条 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需加试英语口语且成绩合格;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ISEC)专业、应用型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AISEC)专业、校企合作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我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赤峰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本校官网等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赤峰学院负责解释。
附:
学校招生网址:http://www.cfxy.cn/zs/
学校国标代码:10138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1号
招生咨询电话:0476—8300205
招生传真:0476—8300206
赤峰学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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