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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3-06-06 17:54:09    阅读(

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科技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1057

三、校址

小和山校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安吉校区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中德路1号。

四、层次

☑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

名称

浙江科技学院

证书

种类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中德联合培养项目、中澳联合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符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境)内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普通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中澳联合培养项目、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英语专业教学使用英语;中德联合培养项目、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德语专业教学使用德语;中法合作办学专业教学使用法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中学校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依其规定执行。

(二)学校外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德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国际商务(国际班)四个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英语专业限定外语为英语;中德联合培养项目(设计学类除外)、中澳联合培养项目、中德合作办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中法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中德联合培养项目(设计学类)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外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三)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四)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五)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依照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规则执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和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1:1投档的进档考生,对专业服从且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六)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对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七)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单科成绩和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和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八)学校艺术类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规定执行。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台湾地区招生按照《2023年浙江科技学院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简章》规定执行。

(九)在浙江省实施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年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浙江省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关于开展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的简章》《浙江科技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单独考试招生本科生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学校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进行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考生录取后在对应合作院校就读,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学校对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转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艺术类9000-10350元/学年;

(二)普通类4800-6300元/学年;

(三)中德合作办学学费25000元/学年;

(四)中法合作办学学费28800元/学年;

(五)中美合作办学学费24000元/学年,在美方学习期间学费按美方高校标准执行;

(六)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学生在国内学费按国内对应专业缴费,在德学习期间学费按德方高校标准执行,同时需按规定缴纳国内学费(注册费)。

(七)中澳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学生学费按照《浙江科技学院中澳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管理办法》(浙科院外〔20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国内学费标准均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住宿费标准

本校就读期间1600元/学年(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合作培养学校就读期间按对应学校要求收费。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本科生考研、国(境)外升学和创业奖学金、中外合作办学奖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等,具体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选。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入学后,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对象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其他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571-85070100。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浙江科技学院本科招生网:http://zsb.zust.edu.cn

联系电话:0571-85070165、85071165(兼传真)

十七、其他须知

(一)就读地址:

1.2023级土木工程(中德合作办学)、英语专业学生大一、大二在安吉校区就读,大二结束到小和山校区继续学习;

2.2023级机械类(中德联合培养)、电气类(中德联合培养)、土木类(中德联合培养)、生物工程类(中德联合培养)、工业工程类(中德联合培养)、计算机类(中德联合培养)、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德联合培养)、设计学类(中德联合培养)、国际商务(中澳联合培养)专业学生国内学习期间在安吉校区就读;

3.2023级在本校培养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升本)、化学工程与工艺(专升本)、市场营销(专升本)专业学生在安吉校区就读;

4.2023级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中美合作办学)、德语专业学生四年均在安吉校区就读;

5.2023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国际商务(国际班)、表演(服装表演)、工业设计(不含中本一体化)、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生在小和山校区就读。

6.除上述专业外2023级学生第一学年安排在安吉校区就读,大一结束到小和山校区继续学习。

(二)转专业规则:详见《浙江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21〕14号)。

(三)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第36号令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本章程由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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