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创建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办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和虎溪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两个校区,占地1106亩。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四川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的决议,组织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组建赴各校外考点招生工作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无预留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学校保留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的权利。2023年拟招生专业如下:
专业类别 |
考试类别 |
专业(方向) |
学制(年) |
学费标准 (元/年) |
教学单位 |
办学地点 |
艺术类 |
造型类 |
130406中国画 |
4 |
13800 |
中国画与书法艺术学院 |
虎溪校区 |
130413美术教育 |
4 |
13800 |
艺术教育学院 |
|||
130402绘画(水彩画) |
4 |
13800 |
||||
130402绘画(油画) |
4 |
15000 |
造型艺术学院 |
|||
130402绘画(版画) |
4 |
13800 |
||||
130403雕塑 |
5 |
15000 |
||||
130404摄影 |
4 |
13800 |
实验艺术学院 |
|||
130407实验艺术 |
4 |
13800 |
||||
130307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
4 |
15000 |
影视动画学院 |
|||
130310动画 |
4 |
15000 |
||||
130311影视摄影与制作 |
4 |
13800 |
||||
设计类 |
130502视觉传达设计 |
4 |
15000 |
设计学院 |
||
130504产品设计 |
4 |
13800 |
||||
130505服装与服饰设计 |
4 |
13800 |
||||
130507工艺美术 |
4 |
13800 |
||||
130508数字媒体艺术 |
4 |
13800 |
||||
130503环境设计 |
4 |
13800 |
建筑与环境艺术学院 |
|||
书法类 |
130405书法学 |
4 |
13800 |
中国画与书法艺术学院 |
||
理论类 |
130101艺术史论 |
4 |
8050 |
艺术人文学院 |
||
130401美术学 |
4 |
8050 |
||||
130501艺术设计学 |
4 |
8050 |
设计学院 |
|||
普通类 |
082801建筑学 |
5 |
13800 |
建筑与环境艺术学院 |
||
082803风景园林 |
4 |
13800 |
||||
040105艺术教育 |
4 |
13800 |
艺术教育学院 |
|||
080205工业设计 |
4 |
13800 |
设计学院 |
|||
艺术类 |
设计类 |
130506公共艺术 |
4 |
12000 |
公共艺术学院 |
黄桷坪校区 |
130509艺术与科技 |
4 |
12000 |
注:住宿费每人1200元/年(四人间)。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如上级部门或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学校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
(二)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学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
第五章 报考要求和招考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省统考和学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高考后直接填报学校志愿即可,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理论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且成绩合格,省统考的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的要求为准。符合以上报考条件的考生,高考后填报学校志愿即可,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类统考且成绩合格(未组织省级书法类统考的除外),并参加学校组织的书法类校考。报名考生均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书法类校考。
书法类以校考专业总分排序划定合格线及合格名单,合格名单划定范围不超过上年书法类录取人数的4倍。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书法创作单科成绩、书法临摹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划定合格名单。
第十四条 报考造型类、设计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省统考的具体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确定的要求为准,学校通过省统考成绩对报名考生进行初选,初选合格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类别的校考。
造型类、设计类按考试类别以校考专业总分排序划定合格线及合格名单,合格名单划定范围不超过上年相应类别录取人数的4倍。末位同分者,造型类依次比较素描单科成绩、色彩单科成绩;设计类比较造型综合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划定合格名单。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在本科阶段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六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校考与省统考的科类对应要求(详见本章程第五章),考生应在符合高考省份公布的省统考合格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学校校考,未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及省统考未涵盖的专业除外。如经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复核,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校考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学校校考的考生,只能在书法类、造型类、设计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可兼报。
第十八条 报名和考试安排
学校校考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凡符合四川美术学院2023年校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报名与缴费手续。未按规定流程报考或报考手续不全的视为报考不成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科目
书法类考试科目: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
造型类考试科目:素描、色彩、命题创作三科。
设计类考试科目:造型综合、设计综合两科。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大纲》,学校保留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条 普通类、书法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理论类、造型类、设计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并于2023年6月按要求在学校“志愿填报系统”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未按时按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方向)。
考生省报专业志愿顺序须与学校网报专业志愿顺序一致。若因填报不一致影响所录专业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均文理兼招,录取原则不区分文理科按统一标准录取。已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学校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和学校自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普通类专业:按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使用省级平行志愿批次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
(二)理论类专业:符合理论类报考条件,高考文化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学校划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高考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造型类、设计类、书法类专业:
符合报考条件,对应类别校考合格,高考文化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对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学校划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科成绩不作要求,不区分文理科,按综合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
综合分=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60+高考文化总分÷高考文化满分×40
综合分测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如遇综合分相同的,则依次比较专业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四)若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五)录取排名方式:
1.造型类和设计类: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录取原则重庆考生单独排名录取,重庆市外考生全国排名录取。
2.书法类和理论类:按录取原则全国排名录取。
3.普通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承认政策加分,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满分不是750分的按750分折算。
第九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复测。凡复查或复测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国家奖(助)学金包括: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500元/年)。
(二)学校奖(助)学金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年、2500元/年、1500元/年)。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年)。
3.单项奖学金: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创作成果奖励、综合素质奖励、创新创业奖励及专项奖学金(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项)。
4.助学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5.勤工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支付报酬。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或生源培训基地。学校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以学校或学校委托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考前辅导等活动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留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方案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s://www.scfai.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www.scfai.edu.cn/zsb/
招生处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
招生处官方微信公众号:川美招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921038,邮箱:jiwei@scfai.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简章、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对本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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