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部国标代码:12759。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2001年成立,教育部批准设置院校文号:教发函〔2001〕146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南段1111号 邮编:402260
第十条 学校简介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始建于1951年,2010年建成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建成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同年被遴选为中国特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1年入选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单位。
学校地处重庆市江津区,校园占地近1300亩,校舍建筑面积43万余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近20平方米。现有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16000余人,国际教育、培训学生400余人,年均继续教育培训超30000人次。学校设有智能制造与交通学院、大数据与物联网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财经与旅游学院、资源与安全学院、测绘地理信息学院、艺术设计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等11个二级教学院部,开设57个高职专科专业,专业全面契合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了以机电一体化技术国家双高专业群为龙头的国家级重点/骨干专业14个,带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工程测量技术等市级A类高水平专业群迭代发展。学校现有教职工1000余人,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65.07%,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40.90%。其中,教授(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80余人(博士生导师1名,硕士生导师10余名),副教授(含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近300人;博士80余人;“双师双能”型教师占比超过80%。学校图书馆藏纸质图书117万余册,电子图书140万册,电子期刊3万余册,并建有资源丰富的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云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高考录取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录取政策的调整。
第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对象、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已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面向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监测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新能源汽车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室内设计、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学费6250元/年,园林工程技术学费8000元/年,产品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8600元/年,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费115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工业机器人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7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学费7300元/学年。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三个专业学费以重庆市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结果为准。
2023年按专业类招生的学费标准:艺术设计类学费8600元/年,计算机类、通信类、旅游类、汽车制造类、安全类学费7300元/年,环境保护类学费6250元/年,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标准收费.
住宿费标准:A类(四人间)1200元/人/学年;B类(六人间)1000元/人/学年;C类(六人间)800元/人/学年。详细收费标准在我校招生信息(https://zsxt.cqvie.edu.cn/)公示。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男女生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2.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统一学英语。
3.专业确定: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艺术(美术)类考生录取顺序:按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4.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学期后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艺术设计类(含产品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工业互联网技术专业),通信类(含现代移动通信技术、智能互联网络技术专业),旅游类(含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汽车制造类(含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安全类(含安全技术与管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专业),环境保护类(含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专业)。
5.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460301H;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510203H;工业机器人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460305H。上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教育部备案许可证编号GOV50RUA03DNR20211202N。
6.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艺术设计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艺术设计专业)、人物形象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旅游类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7.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投档规定。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奖助贷、勤免补资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每年30%左右的在校学生可享国家奖助学金。严格执行国家奖助政策。
(2)学校奖学金:设立校长荣誉奖学金按每项2000-20000元/年发放,其中个人奖励标准为每项10000元,由2-6人组成的获奖团队奖励标准为每项15000元,由7人以上组成的获奖团队奖励标准为每项20000元。对进入投票环节而未获奖的个人或团队,设置提名奖,个人奖励标准为每项2000元,团队奖励标准为每项4000元。此外,还设置学习综合奖学金(其中甲等学习综合奖学每生每学年奖励2000元,乙等学习综合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学习优胜奖每生每学期1000元、学习进步奖每生每学期600元。
(3)专项奖学金:设立境外交换生专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参加境外交换学习。奖励金额为交换生交流学习时间对应该生本学年缴纳的学费,按月计算。
(4)校企合作企业奖学金:部分校企合作企业在合作专业设置新大陆、中兴、颉达等企业奖学金每生400元/年至5000元/年不等。
(5)勤工助学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2022年设置勤工助学岗位410个,发放金额超170万元。
(6)特殊困难补助: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7)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及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条 纪检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23-61065930。
第二十一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1065333、61065444
在线咨询:学校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号(CQVIEZJC),学校首页“智能小E”——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平台
学校网址:http://www.cqvie.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xt.cqvie.edu.cn
邮箱:cqviezjc@cqvie.edu.cn
监督电话:023-61065930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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