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做好西安外事学院本年度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西安外事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地处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161.7万㎡,建筑面积71万㎡;开设本科专业45个,高职专业26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医学、工学、艺术学、农学、教育学8大学科门类,形成以经、管、文、医为主,工、艺、农、教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和独特的创新创业教育、国际化教育、德育教育三大办学特色。学校下设人文艺术学院、商学院、医学院、工学院、国际合作学院、创业学院、正蒙书院(老子学院、七方书院)、现代技术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9个二级学院,主要培养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办学类型及层次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外事学院(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713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统筹管理招生工作,研究决策考试招生工作等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由学校校级领导、党委会、校务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学与研究部、学生工作部、行政部、保障部、各学院负责同志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保密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区)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安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普通类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问题。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条 我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涉及专业课校考的省份,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进行专业课校考的专业(不含美术类专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统考或联考的省份承认其他同一批次院校相同或相近艺术专业课的成绩,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我校音乐表演类主要招收民族传统乐器古琴、古筝、笛、箫、埙及声乐演唱(美声、民族、流行)的学生。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或联考成绩,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要求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在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在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位次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美术类及音乐类专业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分数级差及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翻译、应用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第十七条 我校本年度参加山东、海南、浙江、天津、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共12个省份的高考综合改革,学校严格按照报送各省教育考试院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录取,具体科目要求请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在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3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发改委和陕西省教育厅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提出贷款申请、接受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其最高额度 12000元/年。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每学年评选,分为四等,奖励标准 1000-5000 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十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9-888 029-88513888
传真:029-88751205
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鱼斗路 18 号 邮编:710077
网址:http://www.xai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招生省份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招生省份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外事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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