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950
校 址: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555号
招生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 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院简介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院校,由延安10所大中专学校逐步合并而成。其前身为中国共产党1937年在延安创立的第一所师范学校——鲁迅师范学校。现为陕西省省级“双高计划”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陕西省文明校园,陕西省平安校园,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定向培养军士院校,西部海员培养基地。
学院位于延安市枣园革命旧址西侧,占地面积764亩,建筑面积38.82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903人,其中,专任教师517人,“双师型”教师332人,正高职称32人,副高职称286人。内设10系2院1部共13个教学机构;开设涵盖石油、化工、机电、经管、信息、农林、建筑、艺术、教育、医疗、旅游及航运12个领域,覆盖延安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41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专业2个,省级“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3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3个,省级1+X证书制度试点专业12个。拥有十大实训中心183个校内实训室,232个校外实训基地,4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现有各类在校学生1.85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1.4万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策划实施,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方案制定、新生录取等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拟在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江西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学院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份备案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或历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工类或物理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招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考生的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按照国家、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军士只招收男性,其他无性别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我院在重庆市、辽宁省、河北省、湖北省的招生专业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我院对山东省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不提要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3800元/年,一般困难2800元/年,退役士兵3300元/年。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学院奖学金:800元/年;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发放报酬360元/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11-8262812; 0911-8238118
传 真:0911-8262812
邮 编:716000
网 址:https://zsw.yapt.edu.cn/
第二十条 我院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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